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5-01-25 09:09:11

“从2024年我省专家处罚信息来看,有五分之三以上,是因为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导致的。”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成为当前评审专家被罚的一大主因。例如,评审专家分工评审、分段评审、协商打分、受采购人代表倾向性言论影响等,成为实践中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的主要表现形式。

分工、分段评审各评几家或各评一部分

某市财政部门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显示,7名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组长对参加投标的8家投标供应商,按照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2家,其他评审专家分别负责1家进行分工。还有一市财政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告显示,5名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进行分工评审,经济类评审专家张某负责评商务标,另外4名专家对8家投标供应商技术标和综合标进行分工,每人负责评审2家。

有人认为,评审专家按擅长的部分进行分工评审,可以发挥专家各自的特长,这样做可行吗?财政部国库司对编号2830-3494017留言进行答复时强调,独立评审的含义是,各成员分别独自评审整个项目的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不得按经济部分、商务部分、法律部分进行分工评审。因此,上述案例中,评审专家各评一家或者几家,以及各评投标(响应)文件一部分,均违反了“独立评审”的原则。

互相协商打分 对同一投标人打分一致

据了解,除分工评审外,评审专家协商打分的现象也比较突出。例如,某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中,5名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二至五包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评审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相互协商打分,对同一投标人打分一致。财政部门对5名专家分别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关于协商打分,有的是经济、法律方面专家各自发挥专长、提出意见,也有的是通过讨论作出一致结论,最终造成对同一投标人打分一致的情况。”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协商打分看似是评审专家自己评的分,实际上并非专家个人意见,如果评审专家中某人带有倾向性,其他专家很容易受其影响,作出非独立性判断。”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受采购人代表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

除评审专家之间分工评审、协商打分外,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还常常受采购人代表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导致无法真正进行独立评审。某市近期就发布了两则采购人代表干预评审的典型案例:在某高校物资耗材采购项目评审中,采购人代表多次发表“某供应商曾与我们合作的很愉快”“某供应商产品质量不错”等具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而在另一单位专用装备项目采购评审中,采购人代表更是多次以“专家评得不对”“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等为由,要求专家重新打分,并企图阻止专家离开评审现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星提醒,采购人若想采购到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从采购需求制定和调查入手,而非通过发表倾向性言论来实现。发表倾向性言论不仅不能实现采购目标,反而可能造成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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